從制定寵物食品安全法談AAFCO—被扭曲的營養標準與認證
作者:樂狗.千金爸
前一陣子許多人在吉泰毒飼料事件之後,大力推動寵物食品安全法(日本則早在2007年美國飼料出現三聚氰胺之後著手完成專法以保障寵物食品安全),經過這麼一段日子,似乎好像沈寂了,其實過程暗濤洶湧,應該是許多飼主不知道以及無法理解的。
過去寵物食品就是飼料,基本上都是農委會在管的,然而寵物並不是經濟動物,而農委會96年10月11日就曾函釋過《飼料管理法》僅就家畜、家禽及水產類等經濟動物之飼料品質予以規範,寵物食品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範疇,其檢驗及標示規定不受該法規限制,如涉及產品標示規定,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於96年10月18日召開研商「寵物食品管理與飼主權益等相關事宜」會議,針對寵物食品之管理措施、規範及主管機關權責歸屬進行討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7年12月22日指定農委會為「寵物及相關產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才著手研訂專法以管理寵物食品。
農委會也已經於本今年(98)年4月17日及27日完成公聽會之程序。
不過耐人尋味的是,在公聽會的召開過程以及公聽會召開之後:
一、
臺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臺北市寵物用品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出席代表反對訂定專法管理,並拒絕為本草案背書,並在逐條討論至草案第15條(下午3時45分)率所屬會員廠商之出席人員退席,以示抗議。
二、臺北市寵物用品商業同業公會98年4月28日98北市寵用字第098042801號函,請農委會暫停制定寵物食品管理法,其意見摘錄如下:
1) 標示相關管理請依「商品標示法」規定,並予以落實。
2) 輸入犬貓食品請依「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管理,搭配「商品標示法」之落實。
3) 國產寵物飼料請依「飼料管理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搭配「商品標示法」之落實。
4) 應以現行法令架構下致力執法,保障合法業者與消費者,而非在不徹底執法致非法暢行後,再制定新法造成法令疊床架屋,進而騷擾合法廠商 並增加產業經營負擔,實屬本末倒置之行為。
三、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籌備會98年5月5日以九八全聯寵商字第0980506號函農委會表示,制定寵物食品管理法勢必引起業者群起憤怒強烈反彈,請農委會慎思而行。
四、臺灣動物人道協會98年5月5日台動人會彬字第98050501號函,請農委會於「動物飼料管理法」(應為飼料管理法)中增訂「寵物飼料製造及輸入管理」專章,以源頭管理模式,確實有效管理飼料中之成份來源、產地國別和販賣流向,以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政策。
五、監察院98年5月6日第098000073號糾正案文,糾正農委會輕忽怠慢監督機關之決定與各界民意多次反映之建言,迨被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始加速研議制定專法草案,實難辭立法延宕未就法制缺漏修補之咎。
如果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的確可以讓寵物吃得安全,飼主放心,也可以讓寵物業者可以有公平的規範依據,那為什麼在徵詢立法過程是那麼衝突?而讓寵物業者包含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退席抗議。
農委會一開始踢皮球,先函釋《飼料管理法》僅就家畜、家禽及水產類等經濟動物之飼料品質予以規範。其實早在農委會函釋《飼料管理法》不管寵物之前,寵物一直是由農委會管理的,踢皮球的結果變成,寵物食品無法可管,非等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農委會為「寵物及相關產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開始著手研議管理辦法,結果卻遭到寵物業者以及獸醫界的反對,再加上緊接而來的監察院糾正,更讓農委會灰頭土臉,而這樣的踢皮球、倉促以及疊床架屋的粗糙立法,更令人擔憂。
無論專案立法或是在飼料法裡專章規範,只要能有效規範寵物飼料的安全性,無論是貶低為飼料抑或提升為寵物食品,國內許多飼主應該沒有什麼意見,然而過於粗糙的立法有時候反而成為不肖業者的護身符,不可不慎。立法這種事,牽涉的政治與利益面廣,不是我們這種小老百姓可以置喙的。
只是近來又有些事讓我忍不住要抒發一下了。
最近看了首善之都的寵物主管單位最高主管的一篇文章對於AAFCO的寵物營養需求標準吹捧甚極,實在不敢苟同!
再來是這個首善之都的寵物主管單位最高主管要推動寵物咬人或其他動物的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我對這種構想,真的是不敢恭維,更是覺得荒謬。
一個始終無法讓寵物繁殖業者的種公種母強制植入晶片並進行買賣流向記錄,也無法讓寵物買賣業者在寵物賣出前強制植入晶片並進行買賣記錄,更無法讓主管區域內的寵物登記率超過八成的主管單位,竟奢望推動寵物的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這種不斷剝削守法飼主的行徑,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沒有完整而充足的犬籍登記,一切華而不實而且無法落實的行政花招都是譁眾取寵的行徑。如果這樣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的邏輯可以成立,那麼計程車司機是不是也必須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以防刻意撞死人。
沒有充足的犬籍登記,如何落實寵物的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結果始終是那些守法植入晶片登記犬籍的飼主成為被剝皮的對象。此外,對那些好好教導並規範犬隻而從沒有傷人記錄的飼主,卻要共同承擔輕忽管理而傷人的飼主所產生的風險,根本不公平。如果狗兒傷人事件真的可以用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解決?那麼罪犯問題是不是也可以用第三責任險強制投保解決?
其實,我主要是要談談這位首善之都的寵物主管單位最高主管對於AAFCO的寵物營養需求標準的吹捧,擔心他的地位對照他的言論,恐怕讓人錯認了AAFCO。
一般飼料袋上都標示經過AAFCO所制定的飼料檢驗程序證實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營養。所謂AAFCO就是Association of American Feed Control Officials(看清楚,F是指feed飼料不是指Food食物)。AAFCO自1974年開始制定狗食營養需求標準表(Dog Food Nutrient Profiles),所以你幾乎可以在市售的狗食袋上看到所謂AAFCO Statement,內容千篇一律寫著:「經過AAFCO所制定的飼料檢驗程序證實××牌××配方飼料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營養。」陳述中的「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營養。」即是依據AAFCO將NRC的營養需求標準簡化為籠統的營養數值表而來。
而你可能不知道,AAFCO認可,指的是該飼料是該飼料商自行依據AAFCO所制定的營養需求標準數值表而調製的,不代表該飼料經過AAFCO實驗餵食或檢驗過而核可,更不代表該飼料經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所實驗餵食或檢驗核可的。
更重要的是,AAFCO並不是美國的官方機構,嚴格來說,AAFCO是飼料商組成的組織。美國的國家研究機機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1980年開始研究並發表犬貓食品的營養標準,這些公佈的研究結果被寵物食品工業採用。但是原始的NRC對訴求「完整(complete)」及「均衡 (balanced)」的寵物食品的看法是認為簡化營養成份的寵物食品必須經由「實驗」,也就是必須經過餵食實驗後才可以如此訴求。
但是寵物食品工業覺得NRC的實驗太嚴苛也成本太高,所以AAFCO自行設計一套轉換的程序讓寵物食品可檢定營養值,那就是用籠統簡化的營養數值表為依據,以化學分析來檢測該項食品。然而,化學營養分析並無法提供寵物食品中營養的嗜口性、消化性或生體利用率(biologcal availability),也無法測定成份來源,甚至無法分辨是否含有毒性,也就是說,盡管化學分析的結果證實該飼料含有合於標準的營養成份,不代表寵物吃下肚是可以消化的,即使可以消化,也不代表可以吸收與利用,因為這些都必須經過餵食實驗才能知道的。更令人難過的是,甚至也不代表沒有毒沒有危害。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以氮來檢測蛋白質,導致2007年美國寵物飼料含有三聚氰胺的大規模回收事件,2008更延伸至人類的毒奶粉事件。
就好比一個常見的營養成份分析的笑話
你將6雙舊皮鞋、4公升廢油、一桶壓碎的煤,30公升的水送去進行營養成份分析
你會得到粗蛋白質18%,粗脂肪6.5%、粗纖維2.4%
內容、數值和飼料袋標示的營養成份一模一樣。
就如同你將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送去進行營養成份分析,你會得到含有豐富蛋白質的數據。
這個笑話告訴我們,營養分析資料表根本是個幌子,列有洋洋灑灑營養豐富的營養分析資料表的食品,可能根本都是垃圾製造出來的食品。
而且AAFCO並不審核每一個飼料商的成份來源,也就是AAFCO並不會去審核飼料裡面檢測出來的蛋白質到底來自羊肉,還是來自三聚氰胺。AAFCO也並不會去審核飼料裡面檢測出來的油脂到底來是來自羊肉油脂,還是來自餿水油。
因此,這樣而產生的檢測與認證方式並不值得信賴到可以決定是否一項人工調配而長期食用的食品真能提供動物長期足夠的營養!
更何況,AAFCO所謂實驗餵食驗證的方式更是簡化到令人傻眼!
只要找八隻超過一歲的狗兒,事先檢驗其生理狀況正常,試驗過程全然餵食該實驗配方飼料六個月,試驗終止時,每一隻狗兒的體重不得減少超過15%,試驗結束時執行四項血液檢查,內容包含hemoglobin血色素 、Packed cell volume血液沉積細胞容積(PCV)、Serum Alkaline Phosphatase血清鹼性磷酸脢(ALP)、Serum albumin血清白蛋白。整個過程中八隻至少要有六隻完成實驗。
八隻狗餵食六個月,只要其中的六隻沒事,就要決定這樣的飼料可以讓伴侶動物長期每天吃一輩子!
這樣的試驗完完全全無法反應出人工調配飼料對於狗兒長期健康的影響。
新的2006年NRC標準已出版,但是那得要花上數年的時間,AAFCO才可能採用並實施於飼料的生產,也就是說市面上聲稱符合AAFCO標準的寵物飼料,即使是AAFCO 2003年版的營養數值表,其原始營養需求標準依據還是22年前1985年時NRC所公佈的標準,這22年來NRC又有多少新發現,是當初公佈的營養需求標準必須提高才能促進狗兒健康?還是當初公佈的營養需求標準必須降低以避免傷害狗兒?或是又發現多少新的必需營養成份在當初沒有列入營養需求標準?
22年足夠讓一隻狗兒從出生直到壽命的盡頭!
所有飼料商所遵循的AAFCO的狗兒營養需求標準數值,其實是狗兒營養需求的最低標準,更嚴格來說,這是給那些製造調配人工營養成份的飼料製造商所使用的,以避免製造出過於低劣而遠遠低於狗兒營養需求最低標準的飼料,甚至是避免由於添加的人工成份過量而導致狗兒受到傷害。
如果把AAFCO的狗兒營養需求標準數值硬要被拿來套在多樣均衡食物的天然飲食,這就更可笑了!這好比要求自然或有機農法依照使用化學肥料的慣行農法的思惟來栽種作物一樣荒謬!
更別說拿符合AAFCO的食品作為狗兒長期健康飲食的唯一來源!
說穿了!AAFCO只是飼料的護身符,並不是狗兒健康的保護神!
國內許多獸醫、專家乃至寵物主管機關盲目推崇追隨AAFCO的營養需求規範,甚至希望將AAFCO的規範作為國內寵物飼料的標竿,但是卻沒有人真正去了解AAFCO的成份規範以及似有若無的餵食實驗有多寬鬆,連美國國家研究院NRC的2006犬貓營養需求報告書中對AAFCO的營養需求規範仍有很大的不同意見。
請記得,那些毒死狗兒的飼料,歷年來公開回收的飼料都是標示著符合AAFCO的營養需求標準,足可顯示AAFCO的營養需求標準與規範並無法帶來安全,而我們國內研議中寵物食品安全法卻是要借鏡AAFCO,豈不荒謬而可笑!
附註:
農委會蠻上道的,把寵物食品認定為不屬於經濟性動物用的飼料。結果,臺北市寵物業者及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都反對設立寵物食品專法,認為用經濟動物用的飼料管理法就好了,而臺灣動物人道協會也認為在飼料管理法裡設置寵物飼料專章來管理。這就奇怪了!主管機關都認為寵物吃的應該不是飼料,要把位階提升,而和寵物息息相關的人卻都認為寵物吃的應該是飼料,不應另立專法,硬要把位階降低!真相是什麼?我們只有繼續霧裡看花下去了!